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学费收入、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加大对研究生的奖补力度,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资助体系完善、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学生工作处。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生源奖学金、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等;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普通助学金、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等;其他资助政策包括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以及《齐鲁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和《齐鲁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三章  优秀生源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设立优秀生源奖学金。对于来自985211工程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齐鲁工业大学并被录取的,入学后一次性奖励8000元。对于来自非985211工程高校的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齐鲁工业大学并被录取的,入学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共分三个等次,一等奖10000//年,获奖比例为在校研究生数的10%;二等奖6000//年,获奖比例为在校研究生数的20%;三等奖4000//年,获奖比例为在校研究生数的30%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待人友善。

(四)努力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科研成果和发展潜力突出。

 (五)关心集体,热心社会工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的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审等工作,并负责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组织初评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评,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研究生当学年已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不得再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研究生普通助学金范围覆盖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每生每年3000元,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申请研究生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锐意进取,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积极主动进行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四)诚实守信,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待人友善;

(五)家庭困难,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和高消费行为。

第六章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和“三助”岗位资助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学风建设、大型赛事、社会工作、见义勇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1000/人,获奖比例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10%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包括助研、助教和助管。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从科研经费中支出,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划拨。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保证相应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设置,实行导师责任制,助研岗位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岗位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置;助管岗位由学生处和人事处共同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包括担任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助理、其他岗位的管理助理和临时助管岗位。助教岗位津贴和助管岗位津贴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一条  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的管理和考核以及津贴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每位研究生只能获得一个助教或助管岗位。

第七章  其他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因突发性原因出现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具体按照《齐鲁工业大学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新生开通“绿色通道”,经调查确实无法交清学费的,在与学生签订《缓交学费协议书》后,准许其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入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利用专业优势,吸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为落实本办法,学校将制定各类研究生奖助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4年秋季入学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